司法院院字第1618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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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1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6年1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7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 条 ( 24.01.01 ) |
一人犯数罪,而所属之审判机关不同者,应由先受理之机关,就其有权审判之犯罪先为审判后,再将其他部分,转送该管审判机关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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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6年1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7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 条 ( 24.01.01 ) |
一人犯数罪,而所属之审判机关不同者,应由先受理之机关,就其有权审判之犯罪先为审判后,再将其他部分,转送该管审判机关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