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3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63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3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63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6年2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89 页 | |
修正县长任用法第二条规定,褫夺公权者,不得任用为县长,系指夺权尚未复权者而言,其已复权者,自不在限制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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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6年2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89 页 | |
修正县长任用法第二条规定,褫夺公权者,不得任用为县长,系指夺权尚未复权者而言,其已复权者,自不在限制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