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34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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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3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6年2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90 页 | |
(一)被处有期徒刑,正在缓刑期内,仍得当选为商会或同业公会委员。
(二)商会及同业公会之委员,虽在缓刑期内,但既已受刑之宣告,如经会员大会认为有重大不正当之行为,亦得议决令其退职。至候补委员,除别有关于委员之解任原因外,仍不得停止其递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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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6年2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90 页 | |
(一)被处有期徒刑,正在缓刑期内,仍得当选为商会或同业公会委员。
(二)商会及同业公会之委员,虽在缓刑期内,但既已受刑之宣告,如经会员大会认为有重大不正当之行为,亦得议决令其退职。至候补委员,除别有关于委员之解任原因外,仍不得停止其递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