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39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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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6年2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94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15 条 ( 24.01.01 ) |
告诉乃论之罪,检察官得指定代行告诉人者,以无得为告诉之人者为限。被害人虽属年龄幼稚,不解告诉之意义,而其法定代理人又系被告,或因与被告有亲属关系不为告诉,此外复无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条后段所示之告诉人,但检察官亦仅得审查情形,对于被害人晓以告诉意义,仍不能迳以职权指定代行告诉人,至同法第二百十五条所谓利害关系人,系指依普通观念在财产上或精神上有直接利害关系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