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5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64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5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65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6年4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04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93 条 ( 19.12.26 ) |
遗嘱系要式行为,民法第一零九三条既定明以遗嘱指定监察人,则其遗嘱之方式,自应与同法继承编第三章第二节所定相合,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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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5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6年4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04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93 条 ( 19.12.26 ) |
遗嘱系要式行为,民法第一零九三条既定明以遗嘱指定监察人,则其遗嘱之方式,自应与同法继承编第三章第二节所定相合,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