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51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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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5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6年4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05 页 | |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2、7 条 ( 26.01.08 ) |
诉愿人对于驳回诉愿之裁定提起再诉愿依旧诉愿法第二条规定,固应向直接上级官署为之,但同法第七条第二项既订明原官署自收到诉愿书副本后,附具答辩书等送于上级官署,并得自行撤销其处分,足见原官署收到诉愿书,即可发生再诉愿提起之效力,故不问以后向上级官署提出诉愿书时已否逾期,及其逾期之原因如何,均应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