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5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65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5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65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6年4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0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40、302 条 ( 24.01.01 ) |
(一)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项规定有配偶之人,包括有妇之夫在内。
(二)单纯略诱有配偶之人,依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项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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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5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6年4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0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40、302 条 ( 24.01.01 ) |
(一)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项规定有配偶之人,包括有妇之夫在内。
(二)单纯略诱有配偶之人,依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项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