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55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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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5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6年4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08 页 | |
商店之店堂,不得视同违警罚法第四十五条之公共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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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之店堂,不得视同违警罚法第四十五条之公共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