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5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65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5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65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6年4月2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09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2、13 条 ( 19.12.26 ) |
被继承人生前嘱托他人,对于未成年之继承人应继遗产,永禁变卖,继承人于成年后竟行变卖,在现行法上究非无权处分,受托人自无撤销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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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5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6年4月2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09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2、13 条 ( 19.12.26 ) |
被继承人生前嘱托他人,对于未成年之继承人应继遗产,永禁变卖,继承人于成年后竟行变卖,在现行法上究非无权处分,受托人自无撤销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