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57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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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6年4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10 页 | |
相关法条:破产法 第 93 条 ( 24.07.17 ) |
储蓄银行之董事、监察人,于银行破产后,依储蓄银行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就其不足之额,固应负连带偿还之责,但此项请求权,应属于债权人不在破产管理人职务权限以内,故破产管理人对于董事、监察人之财产,不得迳为假扣押之声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