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6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66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6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66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6年5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17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25 条 ( 24.01.01 ) |
宪兵官长,明知所属士兵为有罪之人,而无故不使其受追诉,自系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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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6年5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17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25 条 ( 24.01.01 ) |
宪兵官长,明知所属士兵为有罪之人,而无故不使其受追诉,自系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