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6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66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6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66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6年5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1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507 条 ( 24.01.01 ) |
刑事诉讼法第五百零七条第二项,所谓非对于刑事诉讼之判决有上诉云云,系专指有合法之上诉而言,原审法院认该条项之刑事上诉不合法,以裁定驳回时,自应就附带民事诉讼一并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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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6年5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1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507 条 ( 24.01.01 ) |
刑事诉讼法第五百零七条第二项,所谓非对于刑事诉讼之判决有上诉云云,系专指有合法之上诉而言,原审法院认该条项之刑事上诉不合法,以裁定驳回时,自应就附带民事诉讼一并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