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6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6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6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6年5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1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司法办理诉讼补充条例第七条第一项,所谓应自行回避,须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或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之法定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