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6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66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字第166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6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6年5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1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司法办理诉讼补充条例第七条第一项,所谓应自行回避,须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或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之法定原因。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