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74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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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7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6年5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27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84 条 ( 19.12.26 ) |
对现在强制执行管收中之民事被告人具保出外,致债务人逃匿,执行无著,其保人依侵权行为所应赔偿实际之损害,应以因债务人逃匿致其财产执行无著者为限,惟此项赔偿责任及数额,当事人有争执时,应诉由裁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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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7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6年5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27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84 条 ( 19.12.26 ) |
对现在强制执行管收中之民事被告人具保出外,致债务人逃匿,执行无著,其保人依侵权行为所应赔偿实际之损害,应以因债务人逃匿致其财产执行无著者为限,惟此项赔偿责任及数额,当事人有争执时,应诉由裁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