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10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4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上级首席检察官认再议有理由命令续行侦查或起诉者,应叙明理由,毋庸另制处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