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6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6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10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43 页 | |
图董、地保不得认为有追诉犯罪职务之公务员。
←司法院院字第16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6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10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43 页 | |
图董、地保不得认为有追诉犯罪职务之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