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8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8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8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6年6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3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所询情形,应仅将丙、丁两部分覆判。

  附河北高等法院原呈

  呈为呈请解释示遵事。兹据本院第一分院呈称,设有某县政府初判被告掳绑甲一罪,处有期徒刑八年,被诉杀害乙之嫌疑无罪。经被告对于所处掳绑甲之一罪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因其上诉逾期,判决驳回,由第二审法院之检官转送覆判,覆判审以初判处刑部未认定事实,无罪部分未详加调查,均予发回复审,某县复审判决共同掳绑甲一罪处有期徒刑七年,共同强盗杀害乙一罪处有期徒刑十年,共同杀伤乙之子丙一罪处有期徒刑七年,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关于掳绑甲之叔丁之嫌疑无罪,详查复审判决处刑部分,亦未认定事实,仅叙述该案之经过,复经被告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又因其过期,判决驳回,该案卷宗尚在第二审法院应否迳行覆判,于兹有三说,第一说、无庸覆判,其意谓复审判决,不能再予覆判,纵令复审判决内添有杀伤丙一罪及被诉掳绑丁无罪两部分,因被告对于乙、丙之加害有牵连关系,原应以一罪论,被诉对于甲、丁之加害亦有牵连关系,本属无庸另为无罪之谕知,现复审判决虽误为并合论罪或为无罪之谕知,因既名为复审判决即不能再加覆判,第二审法院已无过问之权,如以复审判决为不当,检察官可于接受卷宗之十日内提起上诉,倘已逾期,尚可提起非常上诉,以资救济。第二说、仅将丙、丁两部分迳行覆判,其意谓甲、乙两部分既为复审判决,而检察官对之复未提起上诉,即属已臻确定,丙、丁两部分虽列在复审判决内,应以初判视之,第二审法院对于初判自应加以覆判,如覆判结果发回更审,除将丙、丁两部分撤销外,尚应将合并执行之执行刑期撤销。原县复审后若为牵连案件,即无庸另行谕知有罪或无罪,否则仍可分别谕知有罪或无罪。至甲、乙两部分纵令未认定事实,祇有另求救济之途,不能令甲、乙、丙、丁四部混为一谈,全行不予覆判。第三说、应全案迳行覆判,其意谓复审判决固无庸为第二次之覆判,但该案之复审判决,既叙有丙、丁两部分之新事实,复案关牵连,祇好仍以初判视之,若分别认为甲、乙两部分已经确定,无庸覆判。丙、丁部分未经确定,尚应覆判。倘丙、丁两部分覆判结果,应发回更审,而更审又为有罪,岂非一个牵连案件,而谕知二次之罪刑,如不谕知二次之罪刑则丙、亍两部分之复审判决主文无法为有罪之记载,故应将该案甲、乙、丙、丁四部分全行覆判。以上三说,究以何说为当,理合呈请钧院鉴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