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87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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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8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6年6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3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24、125 条 ( 24.01.01 ) |
(一)明知为无罪之人而使受处罚,或明知为有罪之人而使不受处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既有特别规定,应不包括于同法前条所谓枉法裁判之内,亦非一行为而触犯两罪名,又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条、第三百七十一条之违法判决,或民、刑事一事再理之裁判,如非出于枉法故意,即不属于枉法裁。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未如第一百二十五条有第二项之规定,不属解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