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8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8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8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6年6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3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98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印花税法所载之罚锾,系属行政罚性质,商号如违反该法被罚,得仅以该商号列为被告。

  (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所载不待被告陈述迳行判决之情形,仍应经过检察官或自诉人一造之辩论终结程序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