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9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69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9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69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6年7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49 页 | |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26 条 ( 22.12.01 ) |
惩戒处分,与刑罚之性质不同,被付惩戒人纵因刑事已受有禠夺公权之处分,而其应受惩戒之行为,情节又非重大,仍不能准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为免议之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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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6年7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49 页 | |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26 条 ( 22.12.01 ) |
惩戒处分,与刑罚之性质不同,被付惩戒人纵因刑事已受有禠夺公权之处分,而其应受惩戒之行为,情节又非重大,仍不能准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为免议之议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