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9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9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9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6年7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50 页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1 条 ( 26.01.08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旧设村长副,无法令依据,倘与县组织法所定之乡长副相当,自得此照乡长副,按乡长副与闾邻长,均系依自治法而从事于公务之人员,自应认为公务员,其因执行自治事务不当,经县政府予以处分,村长副闾邻长对于该处分,自不得提起诉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