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6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7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10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45 页 | |
徒刑、拘役、罚金各科其一时,法无特别规定,当然并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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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10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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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刑、拘役、罚金各科其一时,法无特别规定,当然并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