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7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10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4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曾处五等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执行中或未执行时,经过合法大赦,罪刑即根本消灭,仍可复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