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1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71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1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71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4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66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828 条 ( 19.12.26 ) |
合族公同共有之祀产,因管理人之侵蚀,而请求清算,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条第二项关于权利行使之规定,苟非另有约定或惯例,自应得公同共有人全体之同意,如仅由族中一、二人自行起诉,即难谓当事人为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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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7年4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66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828 条 ( 19.12.26 ) |
合族公同共有之祀产,因管理人之侵蚀,而请求清算,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条第二项关于权利行使之规定,苟非另有约定或惯例,自应得公同共有人全体之同意,如仅由族中一、二人自行起诉,即难谓当事人为适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