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1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71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1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71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4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68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69、770 条 ( 19.12.26 ) |
久淤成畈之湖基,如不在土地法限制私有之列,经开垦成田,且具备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条或第七百七十条之占有要件,自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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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7年4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68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69、770 条 ( 19.12.26 ) |
久淤成畈之湖基,如不在土地法限制私有之列,经开垦成田,且具备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条或第七百七十条之占有要件,自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