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2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71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2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72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4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69 页 | |
商会及工商同业公会候补递补或补选当选之执行委员,其任期均应与原来选出之执行委员合并计算,不能因商会法及工商同业公会法有不得连任之限制而变更,兹因民众训练部组织已有变更。
←司法院院字第171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2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72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4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69 页 | |
商会及工商同业公会候补递补或补选当选之执行委员,其任期均应与原来选出之执行委员合并计算,不能因商会法及工商同业公会法有不得连任之限制而变更,兹因民众训练部组织已有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