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21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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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2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4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70 页 | |
查县司法处办理诉讼补充条例第十条规定,应由检察官实施之勘验处分,如县长因事故不能实施时,得由审判官代行,是审判官所得代行者,当然以勘验处分为限,至四川省县司法处处务规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系指代理一切职务而言,与仅代行勘验处分之情形不同,依该条规定,必须经过呈报高等法院之手续。若如原呈所称,兼理县司法处检察职务之各县长,未经呈报高等法院得其核准,即将所有检察官一切职务,概托审判官代为执行,自不能认为适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