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22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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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2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5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71 页 | |
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虽均为经国民政府特许之银行,但依国民政府公布之各该银行条例第一条规定,系特许其为某种银行,或特许其以某种事业为其营业之标的,依照股分有限公司组织或设立之,则各该银行既应依照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或设立,自应适用关于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所应适用之法规,即应同受公司法及公司登记规则之适用。又中国银行及交通银行之条例,系公布于公司法施行以前,其第一条所称依照股份有限公司条例云者,自系指该条例公布时及公布后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所应适用之一切法规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