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2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72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2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72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5月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73 页 | |
声请登记之土地,经公告期满已予登记,并发给权状后,始发生声请朦冒虚伪之争执,在土地裁判所成立前,应由权利关系人,向该土地登记地之法院,提起确认产权之诉,一俟判决确定,即由该管地政机关,依照判决旨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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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2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5月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73 页 | |
声请登记之土地,经公告期满已予登记,并发给权状后,始发生声请朦冒虚伪之争执,在土地裁判所成立前,应由权利关系人,向该土地登记地之法院,提起确认产权之诉,一俟判决确定,即由该管地政机关,依照判决旨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