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26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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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2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5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75 页 | |
河岸私有之田地,因水道变迁,致坍没一部或全部者,其所有权依土地法第九条所定,应即视为消灭,除该岸土地回复原状时,仍得回复其所有权外,不得以对岸淤地增多,请求拨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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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7年5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75 页 | |
河岸私有之田地,因水道变迁,致坍没一部或全部者,其所有权依土地法第九条所定,应即视为消灭,除该岸土地回复原状时,仍得回复其所有权外,不得以对岸淤地增多,请求拨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