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2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72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2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72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5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75 页 | |
相关法条:国籍法 第 2 条 ( 18.02.05 ) |
外国女子嫁与中国人为妻,于其为中国人妻时,依国籍法第二条之规定,已取得中华民国之国籍者,其婚姻关系虽因重婚而经法院宣告撤销,但国籍法并无因此而丧失其已取得之中华民国国籍之规定,则其已取得之中华民国国籍,自不因之而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