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28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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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2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5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76 页 | |
公司法施行前之股份有限公司,如确系公司组织,依公司登记取缔办法而定,祇须登记,不生创立会召集之问题,若不合于公司组织,并经主管官署撤销登记,即应由七人以上之新发起人召集创立会,与原来发起人是否存在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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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2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5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76 页 | |
公司法施行前之股份有限公司,如确系公司组织,依公司登记取缔办法而定,祇须登记,不生创立会召集之问题,若不合于公司组织,并经主管官署撤销登记,即应由七人以上之新发起人召集创立会,与原来发起人是否存在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