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29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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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3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5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77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61 条 ( 24.01.01 ) |
甲、乙二人共同犯罪,乙冒甲名顶替到案,检察官侦查起诉及第一审判决,均误认乙为甲本人,乙且更冒甲名提起上诉,第二审审理中,发觉乙顶冒甲名,并将真甲逮捕到案,此时第二审对于此种诉讼主体错误之判决,可参照院字第五六九号解释,将原第一审判决撤销,对真甲另为判决,以资救济。至乙之犯罪部份,自应迳送该管检察官另行侦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