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3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72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3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73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6月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78 页 | |
甲因与乙争土地挟仇,聚众持械抢劫乙家财物,并放火烧毁房屋,伤害二人以上,自系触犯惩治盗匪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第六、第七各款之罪,依同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归军事机关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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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7年6月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78 页 | |
甲因与乙争土地挟仇,聚众持械抢劫乙家财物,并放火烧毁房屋,伤害二人以上,自系触犯惩治盗匪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第六、第七各款之罪,依同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归军事机关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