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7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11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4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所谓房客押租,既其性质与佃农上庄相同,自应查照关于佃农上庄之贴补标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