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4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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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11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49 页 | |
女子之有财产继承权,系根据于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妇女运动决议案而发生,该案于民国十五年十月始通令隶属国民政府各省施行,自应由该通令到达该省之日始能生效,若各省之隶属国民政府在通令以后者,应由其隶属之日始生效力,而财产继承之开始,应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倘被继承人于该决议案发生效力以前已经死亡,其遗产已由其男子继承取得,则其女子于该案生效之后虽尚未出嫁,亦不能对其兄弟所已承受之财产,而欲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