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7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7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12月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50 页 | |
共产党人自首,依共产党人自首法第七条规定,应向法院或其他官署为之,惟无论向何种机关自首后,仍须送由第一审法院(即高等法院)依法核办。
←司法院院字第17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7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12月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50 页 | |
共产党人自首,依共产党人自首法第七条规定,应向法院或其他官署为之,惟无论向何种机关自首后,仍须送由第一审法院(即高等法院)依法核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