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7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12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5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典当利息超过百分之二十,经行政官署许以未将办法颁行前应暂从各地方习惯办理者,其股东自不负惩治土豪劣绅条例第二条第四款之责任。又党部职员检举土劣案件,出庭对质时,应与通常案件之告发人受同一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