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32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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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3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6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79 页 | |
吸食鸦片人犯判处罚金易服劳役,于发监执行时,复在身旁搜获鸦片,如在服役中,又有吸食行为,自系独立另犯一罪,与前犯无连续关系,否则仅止意图吸食而持有,自不能论以吸食之罪,唯此种情形,与现行之禁烟治罪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相当,若其行为在该条例施行前者,并应注意该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