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3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73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3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73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6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83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53 条 ( 24.01.01 ) |
仿造第三人商标,出售同一商品,其仿造行为,既在他人将该商标依法注册(登记)以前,自不发生仿造已登记商标之问题,即使在他人注册后,知情而仍继续出售,亦不负刑法上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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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7年6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83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53 条 ( 24.01.01 ) |
仿造第三人商标,出售同一商品,其仿造行为,既在他人将该商标依法注册(登记)以前,自不发生仿造已登记商标之问题,即使在他人注册后,知情而仍继续出售,亦不负刑法上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