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3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73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3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74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6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84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18、317 条 ( 24.01.01 ) |
提起自诉,与告诉不同,设有数人共犯告诉乃论之罪,被害人于提起自诉后,对于共犯中之一人请求撤回自诉,其效力自不能及于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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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7年6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84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18、317 条 ( 24.01.01 ) |
提起自诉,与告诉不同,设有数人共犯告诉乃论之罪,被害人于提起自诉后,对于共犯中之一人请求撤回自诉,其效力自不能及于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