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4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74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4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74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7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8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 24.01.01 ) |
邮局信差,系邮政法第四十四条所称之邮政人员,并系刑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之公务员。
←司法院院字第174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4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74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7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8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 24.01.01 ) |
邮局信差,系邮政法第四十四条所称之邮政人员,并系刑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之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