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45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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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4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7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8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40、441、480 条 ( 24.01.01 ) |
宣告缓刑之案件,虽经非常上诉判决,将原判决适用法则违法部分撤销,但其效力既不及于被告,则原宣告之缓刑期间,仍属有效,至缓刑期内,更因他案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应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条规定,经检察官声请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后,方能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