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4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74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4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74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7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87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07 条 ( 24.01.01 ) |
被告因犯伪证等罪,于受有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七条之确定判决,而不缴纳登报费用时,得准用民事执行规则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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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7年7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87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07 条 ( 24.01.01 ) |
被告因犯伪证等罪,于受有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七条之确定判决,而不缴纳登报费用时,得准用民事执行规则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