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4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4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74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7年7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8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1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未依法登记之外国教会,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不得以非法人团体名义单独提起,或与其他自然人共同提起自诉。 (参照院字第五三三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