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43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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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4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7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87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1 条 ( 24.01.01 ) |
未依法登记之外国教会,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不得以非法人团体名义单独提起,或与其他自然人共同提起自诉。 (参照院字第五三三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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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7年7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87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1 条 ( 24.01.01 ) |
未依法登记之外国教会,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不得以非法人团体名义单独提起,或与其他自然人共同提起自诉。 (参照院字第五三三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