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3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53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3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3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55 页 | |
刑事诉诉讼第三条所称自诉人以自然人或法人为限,未经依法注册之外国公司,既未取得法人资格,其以公司名义委任代理人提起自诉者,应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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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55 页 | |
刑事诉诉讼第三条所称自诉人以自然人或法人为限,未经依法注册之外国公司,既未取得法人资格,其以公司名义委任代理人提起自诉者,应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