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3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53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3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3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57 页 | |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三百三十条所谓人与他人,应包括法人在内,如妨害普通商号之名誉,自与该商号股东或经理人之名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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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57 页 | |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三百三十条所谓人与他人,应包括法人在内,如妨害普通商号之名誉,自与该商号股东或经理人之名誉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