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3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53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3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3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57 页 | |
在缓刑期内始发觉缓刑前之犯罪宣告有期徒刑,核与刑法第九十一条所列情形不合,不能据以撤销缓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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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缓刑期内始发觉缓刑前之犯罪宣告有期徒刑,核与刑法第九十一条所列情形不合,不能据以撤销缓刑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