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3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53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3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3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55 页 | |
自诉人传唤未到,经第一审视同撤销,谕知不受理之判决,自诉人上诉于第二审并提出不到之理由,经第二审认为正当者,则其不到即非无正当理由,自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撤销原判决,发回原第一审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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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3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55 页 | |
自诉人传唤未到,经第一审视同撤销,谕知不受理之判决,自诉人上诉于第二审并提出不到之理由,经第二审认为正当者,则其不到即非无正当理由,自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撤销原判决,发回原第一审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