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5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75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5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75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7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92 页 | |
教唆或帮助避免兵役,应适用刑法第十一条前段、第二十九条或第三十条,依违反兵役法治罪条例各本条之规定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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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7年7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92 页 | |
教唆或帮助避免兵役,应适用刑法第十一条前段、第二十九条或第三十条,依违反兵役法治罪条例各本条之规定论科。